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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上查录取去向,显示考生信息输入有误或暂时未被录取,是什么意思?

  • 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上查录取去向,显示考生信息输入有误或暂时未被录取,是什么意思?
  • 2024-03-29 0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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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综述: 只证明录取工作还没有完成,如果录取了或者是没有被录取都不是这样显示,还没录取完,是有希望的哦。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成立于2005年3月,为省教育厅所属副厅级事业单位。负责普通高校招生、成人高校...

综述: 只证明录取工作还没有完成,山东省教生考试院上查输入如果录取了或者是育招有误意思没有被录取都不是这样显示,还没录取完,官网是显示信息有希望的哦。

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上查录取去向,显示考生信息输入有误或暂时未被录取,是什么意思?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成立于2005年3月,考生为省教育厅所属副厅级事业单位。或暂负责普通高校招生、被录成人高校招生、山东省教生考试院上查输入研究生招生、育招有误意思自学考试、官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显示信息社会证书考试、考生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或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招生考试及相关服务工作。被录

内设办公室、山东省教生考试院上查输入普通高校与研究生招生考试处、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处、自学考试处、高考命题处、成人命题处、信息管理处、监察室、财务部、科技发展部(含山东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和山东教育招生考试传媒中心)、工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处等处室。

普通高校与研究生招生考试处:

1、负责研究拟定全省研究生、普通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统考试卷的印制及分发、考试及统考科目试卷评阅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4、负责山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招生专业委员会的组织管理。

5、负责普通高考(含对口高职)的报名、组建考生档案、资格审查、体检和面试、填报志愿、试卷的印制及分发、考试组织和管理、主观试卷(卷二)评阅、录取工作。

百度百科-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1、考生的档案还在投递过程中

高考录取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需要一个程序一个程序进行。首先考生填完志愿后,本省招办会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数情况进行投档,如果考生成绩符合填报院校的分数,那么招办就会把档案投给目标院校。

如果考生的成绩不符合填报志愿的分数,那么招生办就会根据考生的志愿顺序,逐次投递到符合要求的院校,所以在这个流程中需要很多时间,这也是为什么有些人可以查到结果而有些人查不到结果的原因。

其实投档过程也是需要人工操作的,数据非常庞大,有可能会出现延迟,所以考生也不要慌张,耐心等待就是了。

2、院校还在对考生的档案进行审阅

在高校收到考生的电子档案后,高校的招生办会对考生的档案进行审阅,根据考生自己的实际分数和所选择的专业,最终决定是否要给予录取或者要录到什么专业。

如果考生的分数达到所填报的专业分数,那么就会给予录取,但如果考生的分数没有达到专业录取分数,就会考虑给你调剂到另外一个专业,如果你没有勾选服从调剂的话,有可能会进行退档处理。

这个流程也是比较费时间的,所以考生也需要耐心等候。

3、院校在提交拟录取名单

当考生各方面都符合高校要求,那么院校就会把拟录取名单整理并且提交到省教育考试院,考试院的人会进行核查,如果顺利通过审核的话,那么名单中的考生就会变成正式录取人员,这一流程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在这期间考生需要关注这些信息:

第一:考生需要密切关注自己的招生动态,可以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查询录取结果,暂时查不到也不要担心,时不时关注下就行了。

第二:录取期间记得保持电话通畅,在特殊情况下,高校招生部门可能会根据考生档案中留下的电话和考生联系。

第三:了解征集志愿的信息,考生可以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录取会更稳妥。如果自己没有被录取,那么还可以参加征集志愿进行补录,但征集志愿也有不少院校,考生如果不是时刻关注并了解,可能会错过或者出现不知所措的情况。

第四:注意保护好个人的信息,不要点击不熟悉的链接,谨防高风险诈骗,另外也不要把个人的录取信息发布到网上,以免泄露。

第五:已经被录取的考生,是不能进行退档的,如果没有被理想的大学录取,也没有办法,因为国家有规定,凡是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允许退档换录。如果实在不想上这个大学,想要复读的话,也要提前给高校招生办打电话说明原因。

第六:关注自己的录取通知书状态、考生被录取后高校会寄出录取通知书,一般10天内会达到考生所在地,如果超过15天没有到,可以打电话给高校招生办或者给邮政打电话查询。

法律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