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是处方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办法保障医疗安全,处方根据《执业医师法》、管理《药品管理法》、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管理法规制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处方处芦仿裤方管理的管理一般规定、处方权的办法获得、处方的处方开具、处方的管理调剂、监督管理、办法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3条,于2006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陪简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大桥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处方调配的一般程序是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标注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
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处方用法或者药品说明书,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1)处方审核
1、审核资质
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未取得相应资格者在药师指导下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2、审核内容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3、审核用药适宜性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 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2)药品调配
处方经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发药;
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
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患者告知有效期。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3)发药及用药交代与指导
调剂药师拿到调配好的药品后进行核对,以适当的方式标明用法用量等信息,将所调配的药品逐一发放给患者,并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
用药交代与指导是调剂的最后环节,药师运用综合医药学知识,用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语言或其他方式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用药指导的内容包括所调配药品的用法、用量、适宜的用药时间、药物剂型的正确使用、注意事项、用药禁忌证、药品贮存、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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