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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套房子有两个房产证

  • 为什么一套房子有两个房产证
  • 2024-03-28 20: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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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一套房子不可以办两个房产证。按照一物一权的原则,一套房屋只能办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两人共同继承一套房屋,可以办共有权证,即一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一人持《房屋共有权证》,产权共同共有或明确产权比例各占多...

一套房子不可以办两个房产证。套房

为什么一套房子有两个房产证

按照一物一权的有两原则,一套房屋只能办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个房两人共同继承一套房屋,产证可以办共有权证,套房即一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有两一人持《房屋共有权证》,个房产权共同共有或明确产权比例各占多少。产证

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套房就可夫妻双方各持一证,有两名义上是个房财产共同,实际更公平地保障了双方利益。产证对于准备一次付清或是套房已经是二套房的购房者,这种操作其实没什么本质影响。有两若是个房夫妻双方各人一套产权,而双方均是第一次购房,则可按照一套房购房办理贷款。

扩展资料: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的四个原则,举例说明.

物权法顾名思义就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说的物主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房子是最大的不动产,而物权法就是针对这些权益来进行规定的法律。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什么是物权法。

不动产的这个概念,如果给它下定义的话,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它这里的土地是个大概念,我前面讲的土地、森林、矿藏,埋藏在地底下的,这些都是大土地的概念。土地附着物,它包括比如说居民的住宅,学校、医院、工厂的房屋、体育场馆、公园等等。这个土地附着物讲的是,和土地不能分离、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这样一些东西。所以,像房屋、建筑物、陵墓等等,都属于土地附着物。动产这个概念,讲的是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等,不动产以外的物。

简单讲,《物权法》就是有关物权的法律。《物权法》作为一部法律,它的条文很多。现在通过的《物权法》,共有五篇、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那么多内容,实际上主要的是回答三个问题,或者说它的基本内容有三个。

第一,就是它要解决这个物赋予谁,谁是物的主人。第二,它要解决这个权利人对物有哪些权利,他人有哪些义务。第三,它要解决就是物权的保护,如果侵害了物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就是回答这三个问题,《物权法》的总则,因为整个《物权法》,它共分五编,它的第一编就是总则。《物权法》的总则,是概括地回答这三个问题。《物权法》的分则,特别是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意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这三编内容是分别从所有权、用意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角度,来回答这三个问题。讲清楚了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权法》,以及《物权法》它的基本内容,这样的话,我们就能够比较容易地理解《物权法》的作用和它的意义。因为讲《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实际上是从《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就可以看出来了。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关于一物一权原则 。举例来说,甲将自己的房屋设定抵押于债权人乙,乙取得抵押权,甲旋又将该房屋设定抵押于丙,丙亦取得抵押权,两个抵押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它们的性质相互排斥吗?它们在内容上互不相容吗?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以什么为性质上相互排斥或内容上互不相容的判断标准?难道乙的抵押权和丙的抵押权是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的吗?假若该房屋的价值小于其所担保的债务总额,两个抵押权就是相互排斥和互不相容的吗?其实若发生此种情形,法律的处理规则很简单也很清晰: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先登记的抵押权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同时实现。但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此二抵押权是不能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的,即使是按照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例,若未经登记则抵押权不生效,那也是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要解决的问题,与一物一权并无关系。

有学者举下列之例欲说明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互相矛盾或排斥的他物权:某开发商将一栋房屋的不同单元分别售给各买受人,买受人以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作抵押向银行借款,同时开发商又以整个房屋向另一银行作抵押借款,这两项抵押权就会形成矛盾和冲突。其实,所谓矛盾和冲突是指权利实现后果上的矛盾和冲突,而非指权利性质和效力上的矛盾和冲突。两项抵押权都是合法有效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设若全部的单元套间都办理了抵押,则仍依前述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先登记的先于后登记的实现、同时登记的同时按债权比例实现的规则处理;设若只有一部分单元套间办理了抵押,则未办理抵押的部分由后一银行行使抵押权,已办理抵押的部分按上述冲突规则处理,问题都可得到解决。

又例:甲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设定土地使用权(地上权)于乙,乙取得他物权,则非经地上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在土地之上设定抵押权,若土地所有权人未经地上权人同意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应属无效,但此时导致抵押权无效的原因并非一物一权,而是对已设定权利负担的物权在为处分行为或为再负担行为时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保护他物权人的利益。所以,若他物权人同意所有权人在同一物上再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此时的抵押权仍为有效,一物一权原则不能适用。不仅如此,若是他物权人自己在土地上设定抵押,则毫无问题,此时,一物之上也是合法地存在数个物权: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地上权人的地上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这些权利“和平共处”于一物之上,有何冲突与矛盾呢?!至于实现程序时的顺位属于权利行使的后果问题,而与权利的效力即有效或无效是无涉的。

再例,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承包人(即施工人)对建筑工程的优先权(或如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定抵押权),设若发包方此前已将该建筑工程设定抵押权于甲,此时也不存在施工人的优先权(法定抵押权)与甲的约定抵押权这两个他物权相互冲突或矛盾的问题,更不存在因一物一权原则的适用而导致甲的抵押权无效的问题,而仅仅是一个权利实现的顺位效果问题。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

工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01

《物权法》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是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02

《物权法》主要包括三个大方面的内容。首先就是归属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东西归谁,属于谁。如在第二章规定了归属相关事项。一些是自己的物产需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登记。

03

其次就是物权的保护。就是说本来属于你的东西,被别人抢走或剥夺,怎么样处理解决,侵权人该遭受什么样的处罚等。如《物权法》第三章规定了关于物权保护的相关事宜。

04

最后是作为物品主人的你有什么权利。比如说你有一台钢琴,这是属于你的东西,按照法律你有权利对它做出任何处理(不违反其他法律),卖掉、扔掉或者是送给别人都可以,这是法律规定的你所具有的权利。

特别提示

以上就别人一点拙见,如有不足,还请多多指正。

物权的基本特征:

第一,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利。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扩展资料

物权的其他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

3、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当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客体还可以是权利。

参考资料中新网-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